回复主题: 任地狱应该退出游戏机市场,转而投入运动器材市场竞争。
作者:铁西瓜。

原帖由 水星的爱 于 2008-3-13 21:08 发表

(一)英美法系在英美证据法上,举证责任包括提出证据责任(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和说服责任(burden of persuasion)。虽然英国或美国均有许多学者对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作过论述,并对提出证据责任和 ...


还跟我拽英美法律系?

你真正懂什么叫“说服责任”?

英美法律系中的说服责任是指由当事人或者其全权委托人(譬如律师)提供证据(你自己也说是“提供证据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提供能够证明事实本身的证据,就叫做“说服责任”,这里“证据”是说服的主体,是“用证据(主体)”来说服法官和陪审团(说服的客体),而不是当事人要对证据的本身进行说服,你诡辩就在于混淆了说服责任中的主客体关系,把原本作为说服主体的证据偷换为“需要说明论证”的客体。这就恰恰与英美法律体系的宗旨形成了矛盾。因为英美法律体系主张的是“无罪推定”,和大陆法律体系2000年以前的体系正好相反(大陆2000年以前的法律体系是有罪推定)。也就是说在公诉时先假定被告人无罪,而后再通过证据来证明其是否有罪,而证据也是如此,当公诉人或者被告律师提出证据,需要由对手方对此证据进行盘问和证据反驳,一方可以对对方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询,但如果要推翻,那么必须提出与对手方证据相悖,且更令人信服的证据,如果一方不能对另一方提出的证据有任何更可信证据进行推翻论证,那么法庭就将自动判定此证据有效。(双方律师共同对证人进行询问也是一个道理,反方律师需要寻找到正方证人的证词漏洞,或者提出更有利的证据证实证人在说谎,譬如证人说我xx时间在xx处看到了xx人,反方律师或者质询,或者拿出更有力的证据来证明那个时间你不在xx处,而不能说你的话没有权威论证,所以不能生效……生不生效不由你做主,你能做的只是证明它不可能生效,而不是去判定它生不生效)

你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还在这里大言不惭,真是让人捧腹啊。

换言之本次的讨论,作为说服证据,我已经提出了日本方面的看法,它并不会因为你质询它不够权威而失效,因为你并没有从真正的取证角度去论述它无效,而只是质询它的权威程度,就算如此,那么要做出权威程度的判断,你必须提出相对而言更加权威(且更为大家所公认)的证据,来对比为什么我的证据不够权威,而不是仅质询就可以。美国的司法界内部有一句话叫做“一个证人是妓女,但她不一定是近视眼。”也就是说作为证据本身不管其权威性有多少,如果它(他、她)的确能够说明问题(且没有更有力的说辞来反驳它),法庭就会采信。而你所谓的“质询”,根本不是英美法律体系的表现,倒很像文革风尚:你有证据我也不信,你自己去证明它是毛主席语录。幸好你没早生30年,否则这造反司令部的旗手还能有别人的份儿?

知道自己的无知,以后就少出来露怯,跟我辩法律?你还是开裆裤级别。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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