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主题: 任地狱应该退出游戏机市场,转而投入运动器材市场竞争。
作者:铁西瓜。

原帖由 水星的爱 于 2008-3-14 17:04 发表
那就照着你的意思,再来看看你把日文网站的定义作为证据是否合法好了。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把重心放在审判过程中对证据的筛选或采纳,其主要表现是大量证据规则都与证据资格或证据的可采性有关。
英美法国家的 ...


你标出了红字,是想说明什么?

是要说明取证某网站的常识词条不合法?还是这个词条内有不合法的内容?

那个词典和网站的括号语,是你自己想当然加上去的吧?

好吧,我们姑且算是这样,但我想问问你真正看懂了什么叫给证据中的“词语下定义”了吗?

譬如说,一个律师出示了一份文件,是说明一个生意的合同是否合法的文件,这个文件的本身的各种用词,是要按照标准法律词典上的定义来作数的,而不能说根据某个网站的定义来。但是,这是针对文件内容本身的限制,而并不是对文件类型的限制,也就是说,律师出示的这份文件,可以是纸面形式,也可以是网页形式,具体的形式不需要去过问,只要判定有没有这份文件,是不是能起到证明事件的作用,这就够了,而具体这文件本身的某些词,则必须按照词典上的解释作为最终解释。

就譬如我们这次辩论,我针对“次世代这个词到底什么意思”而出示了一份文件(我给出的日文网页),这就是“证据”,而针对这份证据中出现的“次世代”“新主机”“sfc”等等词汇,如果出现双方理解的分歧,那么需要按照词典的解释定义。但出示这文件本身(也就是举证步骤),并不需要什么词典,我想大概没有人见过律师在法庭上把词典上某一页撕下来指着某个单词说“这就是证据”吧?词典是做什么用的,是用来解释证据本身的,也就是我方才所说的:反方律师通过质询,寻找该证物,证词本身的漏洞,来起到否定证物所证事存在的目的。但却没有听说过因为该证物本身是网页内容而否定该证物有效性的,有些官司审理夸大性宣传对客户造成误导作用的案件,网页上的宣传文字不仅是证物,还是非常有价值的证物,原告方要以该网页上宣传的文字来质询对方是否有宣传欺诈内容,你能说因为这文字来自网页,所以就不确认这证物的有效性么?

你根本不懂这些法律取证的常识,还喜欢不懂装懂,平白让人笑掉大牙。戳穿我?大阁下还是安心学学法律再来跟我叫嚷吧。现在的你说得再多也只是自取其辱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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