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主题: 艰途成就道广通 ——任天堂IS会社开发部长成广通(游戏人版权物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作者:马甲雷

宣传问题的责任不在于一个人或几个人,而在媒体是否由此误导大众。

对加贺昭三来说,失去fe的品牌本身就是巨大的心理创伤,原本苦心营造的完整世界观因得不到一个商业的名分而无法实现对任何人来说都是无情和残酷的。他因为放不下对这个品牌的热爱而做出不恰当的表示,于法可能不容,但于情尚在可理解的范畴。他并不是一个商人,以往也不需要他来参与商业运营活动,不了解个中情况,也不清楚什么样的话不能说。是有情可原的,真正应该受到责备的是eb和其媒体杂志《fami通》,它们身为正式的运营挂牌公司,对于商业操作以及相关法律了解的无疑要比加贺昭三更多,更专业。他们有责任分辨制作人的哪些话可以刊登而哪些话只能在总编的客厅里说。将这些涉及误导用户的言论刊登在其正规杂志上,所涉及的是其“为目标软件的牟利进行不正当竞争经营”和“误导消费者,侵害原品牌所有者权益”两项责任。是作为经营者和销售者一方不可能回避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判决中法院驳回了对加贺昭三本人的控诉,而将错误归结为eb的信息检审关节。你懂不懂这是什么意思?

你在火花一上来就大骂加贺昭三剽窃fe,却根本不懂什么才构成日本法律上关于电子信息产品的剽窃罪,实际上,只要你没有直接采用目标软件的源代码,也没有通过宣传导致用户误判该品和原品之间有什么具体联系,那么法律通常是不会认定你有罪的。哪怕你的作品从构思到细节都是脱胎于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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