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主题: 如果当年是你来帮任天堂掌舵....................
作者:铁西瓜.

原帖由 流川枫 于 2007-9-21 10:44 发表



那你去指责楼主YY好了,这贴又不是我发的,哈哈哈。

最后提醒一句,当时合作好像是开过新闻发布会的。


你既然认同楼主,并且以楼住的设置前提为依据进行对别人的论证,那么举证主体就不是楼主而是你,楼主是提供说法的一方,而你是和别人辩论的一方,如果在法庭上,楼主最多是采证人,而你则根据于此提出公诉的公诉人,那么辩论双方只可能针对彼此,不可能针对供证者。

很好,请把新闻发布会的视频放出



[登录后才可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