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主题: 如果当年是你来帮任天堂掌舵....................
作者:铁西瓜.

原帖由 流川枫 于 2007-9-21 10:50 发表



笑话,这帖又不是我先提到合同问题的,我为何要去证明合同的存在?还东拉西扯啥举证责任。

你不是诡辩,你是辩论盲。


看你的楼下,你是采信合同问题并据此提出辩论的主体,既然你根据合同的存在而和别人进行辩论,那么举证工作在你而不在合同问题的最先提出者,因为人家并没有强迫你采信,也没有根据这些和别人辩论,你懂吗?

辩论盲的帽子还是烦劳您收回给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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