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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年是你来帮任天堂掌舵....................
作者:
流川枫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7-9-21 10:53 发表
看你的楼下,你是采信合同问题并据此提出辩论的主体,既然你根据合同的存在而和别人进行辩论,那么举证工作在你而不在合同问题的最先提出者,因为人家并没有强迫你采信,也没有根据这些和别人辩论,你懂吗? ...
别东拉西扯扯什么辩论主体掩饰你的失败了,合同漏洞问题是你提的,所以无论是合同是否存在还是合同有漏洞都应该是你去证明。我没提这个问题,无论我同意反对都是你去举证。
诡辩你都差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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