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superjay 于 2009-6-19 13:50 发表
我反而认同jump的观点,游戏存在很高的艺术价值
电影也分商业片文艺片, 单纯拿好赖污来举例也并非很恰当
并且和独立电影相似, braid刚好是一个indie game, 说这种作品艺术特色突出很好理解
片厂制和类型电影,是根本区别于过去艺术家个人艺术创作的。电子游戏同样不是一种可以用“作家论”来全面阐释的对象,这个文章里已经说的很透彻了。把游戏开发商等同于“艺术家”、“作者”的角色,而不把握集体性概念,是讨论不出结果的。对于高度工业化的电子游戏生产来说,开发商发行商的任何行为都首先是商业行为。正如你所谓的“文艺片”类型,和商业属性并不矛盾。而你一开口就来“商业片、文艺片”,可见类型电影是多么深入人心。
独立电影,指的是生产方式上,脱离了“片厂制”,但是在电影发行和消费上,独立电影依然没有彻底游离于片厂制体系之外。同样的,所谓的“独立游戏”,是指在生产上并非“studio system”,但是在发行、和消费上依然不能摆脱“可复制作品”的集体性。换句通俗的话说: 如果 Braid 不上XBLA,不通过大众渠道以“可复制”的方式发行,那么我们根本不用在这里讨论什么“Braid”的艺术性。因为只有通过集体消费,这种艺术属性才可能被把握和认知。自产自销,宣称自己是艺术品,对于电影和电子游戏来说,都是毫无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