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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如果当年是你来帮任天堂掌舵....................
时间:07-09-21 10:12
作者:责任编辑
据业内人士透露,9/8老山内和久多在某会所实现了耐人寻味的见面 并一起用餐
据传酒多准备开始个人回忆录的写作 期间会透露出很多当年的内幕
促使酒多成为ps之父不是别人 正是当年逆天道掌门: 山内
有人说山内 发现了sce野心 也有人说酒多是被山内逼走上了游戏之路
总之 都是起源于 山内的中止合作的决定
要是当年是你来帮任天堂掌舵,你会做什么样的决定呢?
投票项目(单选 参与人数 148)
1 1。 继续合作开发 31(20.95%)
2 2。 还是中止合作 117(79.05%)
回复列表 (137)
大人游戏不会玩 只会玩电视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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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选2 才有得今天的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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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回忆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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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开始写回忆录了是否说明久多在游戏届已经没咒念了:肥雀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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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永远怀恋你 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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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选继续合作,老山内的固执使任天堂失去了两代主机王座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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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之勇者 于 2007-9-21 10:22 发表
如果你给久多一次机会
他铁定不出PSP:D
如果给久多一次机会,他铁定会出触摸屏,铁定先出索尼狗,铁定不搭载记忆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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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话,当然要终止合作。
如果只是赤膊上阵的对抗,最坏也大不了是今日这种ps系主机统治家用主机市场10年的命运,至少nintendo这个会社,以及目前强势的掌机走势都会保留下来。手里握紧枪杆子,就不愁找不到革命的时机和理由。
继续合作,就等于交出武装,到时候等到人家顺顺当当把市场转化为psx2阶段,连nintendo这个牌子都没了。整个公司成了sony集团的子公司,市场全被人家收走,几十年都甭想再翻身啦。
图穷匕见,与其这么勾心斗角的暗箱操作,不如真刀真枪的干上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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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流川枫 于 2007-9-21 10:29 发表
我选继续合作,老山内的固执使任天堂失去了两代主机王座是事实。
没到他这个层次去揣测都是虚的
就好比天桥哥这几年饱受非议,但他的决策却很果断,包括已经失败的盒子
山内比狐狸还精,很清楚对方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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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7-9-21 10:31 发表
废话,当然要终止合作。
如果只是赤膊上阵的对抗,最坏也大不了是今日这种ps系主机统治家用主机市场10年的命运,至少nintendo这个会社,以及目前强势的掌机走势都会保留下来。手里握紧枪杆子,就不愁找不到革 ...
继续合作,就等于交出武装,到时候等到人家顺顺当当把市场转化为psx2阶段,连nintendo这个牌子都没了。整个公司成了sony集团的子公司,市场全被人家收走,几十年都甭想再翻身啦。
这话也是YY没啥依据,尽管这帖本身就是YY
有哪家公司跟人合作的时候会“交出武装”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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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流川枫 于 2007-9-21 10:29 发表
我选继续合作,老山内的固执使任天堂失去了两代主机王座是事实。
合同有漏洞,开发SFC的光碟一体机上的版权归属SONY,再加上当时Square的大送秋波 ,SONY会直接将SFC的辉煌全班接手, 老任可能失败得更快点,也更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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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内人士透露,9/8老山内和久多在某会所实现了耐人寻味的见面 并一起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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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假的啊,山内还会和久多一起用餐?我觉得应该会拿刀砍久多才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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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过我要是山内,我决计比山内做的更狠,连飞利浦的sfc-cd都不做,直接研究n64-c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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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之勇者 于 2007-9-21 10:32 发表
没到他这个层次去揣测都是虚的
就好比天桥哥这几年饱受非议,但他的决策却很果断,包括已经失败的盒子
山内比狐狸还精,很清楚对方的想法
这帖本来就是YY和揣测,按你说的层次问题大家都不用投票和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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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流川枫 于 2007-9-21 10:33 发表
继续合作,就等于交出武装,到时候等到人家顺顺当当把市场转化为psx2阶段,连nintendo这个牌子都没了。整个公司成了sony集团的子公司,市场全被人家收走,几十年都甭想再翻身啦。
这话也是YY没啥依据 ...
当时发现问题的是美国任天堂的总裁,律师出生的林肯,本身和SONY签订的合同就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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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到PS2这一代为止,我感觉上任天堂和SONY游戏主机在用户群和游戏风格方面很大一部分是重合的,根本没必要出两台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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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C米兰 于 2007-9-21 10:35 发表
当时发现问题的是美国任天堂的总裁,律师出生的林肯,本身和SONY签订的合同就有问题
是,DB是这么写的,近来涉及到此问题写文章都这么写
不过合同内容你我都没看过,谁能贴出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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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流川枫 于 2007-9-21 10:33 发表
继续合作,就等于交出武装,到时候等到人家顺顺当当把市场转化为psx2阶段,连nintendo这个牌子都没了。整个公司成了sony集团的子公司,市场全被人家收走,几十年都甭想再翻身啦。
这话也是YY没啥依据 ...
不动就别瞎说,当初合同规定ps这个sfc的光碟兼容机其制造权和发行权都归sony所有,sony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模式划定主机的格式。
人家出身法律系高材生的林肯不比你了解日本合同中的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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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流川枫 于 2007-9-21 10:34 发表
这帖本来就是YY和揣测,按你说的层次问题大家都不用投票和回复了。
所以这贴就是蛋疼
一切历史如果贴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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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7-9-21 10:37 发表
不动就别瞎说,当初合同规定ps这个sfc的光碟兼容机其制造权和发行权都归sony所有,sony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模式划定主机的格式。
人家出身法律系高材生的林肯不比你了解日本合同中的猫腻?
那好,请你把合同内容发出来,也就是请你拿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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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流川枫 于 2007-9-21 10:37 发表
是,DB是这么写的,近来涉及到此问题写文章都这么写
不过合同内容你我都没看过,谁能贴出来呢
合同你让人家拿出来?人家是n的高层吗?
我只问你,如果说当初的合作像你说的及利润丰厚又无风险,山内那么精明的人会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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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之勇者 于 2007-9-21 10:38 发表
所以这贴就是蛋疼
一切历史如果贴都是如此
没错,既然是YY,那就大家都YY,反正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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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7-9-21 10:39 发表
合同你让人家拿出来?人家是n的高层吗?
我只问你,如果说当初的合作像你说的及利润丰厚又无风险,山内那么精明的人会拒绝吗?
没证据你凭什么说合同有漏洞呢?
“如果说当初的合作像你说的及利润丰厚又无风险,山内那么精明的人会拒绝吗? ”
这是一句废话,如果你真的喜欢任天堂,应该清楚山内犯的昏不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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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流川枫 于 2007-9-21 10:38 发表
那好,请你把合同内容发出来,也就是请你拿出证据。
请你先找出当初nintendo与sony签订过合作协议的原本。也就是请你拿出证据。: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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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流川枫 于 2007-9-21 10:39 发表
没错,既然是YY,那就大家都YY,反正有分。
那还争个毛?
你还要求别人拿什么证据?
还有,LZ还是学学某人吧,预测未来才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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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流川枫 于 2007-9-21 10:40 发表
没证据你凭什么说合同有漏洞呢?
“如果说当初的合作像你说的及利润丰厚又无风险,山内那么精明的人会拒绝吗? ”
这是一句废话,如果你真的喜欢任天堂,应该清楚山内犯的昏不止一次。
你没证据凭什么说有这份协议呢?或许这种“合作”一开始就是某些sf的yy呢?
山内犯昏可能在市场的判断上,但决不可能在合同定下的利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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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ga和微软合作的例子摆在前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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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7-9-21 10:40 发表
请你先找出当初nintendo与sony签订过合作协议的原本。也就是请你拿出证据。:D
奇怪,我又没说合同有漏洞,你这个说合同法律问题的不去找证据,要我来找当真是岂有此理了。诡辩素不奉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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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7-9-21 10:42 发表
你没证据凭什么说有这份协议呢?或许这种“合作”一开始就是某些sf的yy呢?
山内犯昏可能在市场的判断上,但决不可能在合同定下的利益上。
那你去指责楼主YY好了,这贴又不是我发的,哈哈哈。
最后提醒一句,当时合作好像是开过新闻发布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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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之勇者 于 2007-9-21 10:41 发表
那还争个毛?
你还要求别人拿什么证据?
还有,LZ还是学学某人吧,预测未来才有意思
要人要争就奉陪罗,反正战区发帖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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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帖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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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之勇者 于 2007-9-21 10:22 发表
如果你给久多一次机会
他铁定不出PSP:D
照你这样想的话,他就不是久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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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始终感觉任天堂的名字取的好,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往玄了来说,感觉冥冥之中真的有某种力量在帮着老任,和索尼的合作居然会碰法律出生的林肯,间接导致索尼一系列的计划泡汤,差点任天堂就帮他人做了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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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要证实有这份合同,人家才能给你找出合同的漏洞,有这份合同是你确认过的,而合同有漏洞是我确认过的。所以要证明合同的有无,举证权在你,而指出合同的漏洞有无,举证权在我,这叫做举证责任的划分。
你既然证实不了当初有过这份合同,别人还用得着给你举证这份合同上的漏洞吗?
:D
诡辩?别一涉及关键就给人家扣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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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继续跟SONY合作。。
让SONY开发SFC主机。。
然后SONY玩出货。。
销量压过了老任自己的SFC
最终老任成为SONY的第3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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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ENNYSHAW 于 2007-9-21 10:47 发表
如果继续跟SONY合作。。
让SONY开发SFC主机。。
然后SONY玩出货。。
销量压过了老任自己的SFC
最终老任成为SONY的第3方
这样的话很和谐啊,可能今天的情况就是索任联合对抗MS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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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7-9-21 10:46 发表
你先要证实有这份合同,人家才能给你找出合同的漏洞,有这份合同是你确认过的,而合同有漏洞是我确认过的。所以要证明合同的有无,举证权在你,而指出合同的漏洞有无,举证权在我,这叫做举证责任的划分。
你 ...
笑话,这帖又不是我先提到合同问题的,我为何要去证明合同的存在?还东拉西扯啥举证责任。
你不是诡辩,你是辩论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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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流川枫 于 2007-9-21 10:44 发表
那你去指责楼主YY好了,这贴又不是我发的,哈哈哈。
最后提醒一句,当时合作好像是开过新闻发布会的。
你既然认同楼主,并且以楼住的设置前提为依据进行对别人的论证,那么举证主体就不是楼主而是你,楼主是提供说法的一方,而你是和别人辩论的一方,如果在法庭上,楼主最多是采证人,而你则根据于此提出公诉的公诉人,那么辩论双方只可能针对彼此,不可能针对供证者。
很好,请把新闻发布会的视频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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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流川枫 于 2007-9-21 10:50 发表
笑话,这帖又不是我先提到合同问题的,我为何要去证明合同的存在?还东拉西扯啥举证责任。
你不是诡辩,你是辩论盲。
看你的楼下,你是采信合同问题并据此提出辩论的主体,既然你根据合同的存在而和别人进行辩论,那么举证工作在你而不在合同问题的最先提出者,因为人家并没有强迫你采信,也没有根据这些和别人辩论,你懂吗?
辩论盲的帽子还是烦劳您收回给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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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7-9-21 10:50 发表
你既然认同楼主,并且以楼住的设置前提为依据进行对别人的论证,那么举证主体就不是楼主而是你,楼主是提供说法的一方,而你是和别人辩论的一方,如果在法庭上,楼主最多是采证人,而你则根据于此提出公诉的 ...
喔,请问什么叫“认同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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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ENNYSHAW 于 2007-9-21 10:47 发表
如果继续跟SONY合作。。
让SONY开发SFC主机。。
然后SONY玩出货。。
销量压过了老任自己的SFC
最终老任成为SONY的第3方
合作下来基本就是这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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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7-9-21 10:53 发表
看你的楼下,你是采信合同问题并据此提出辩论的主体,既然你根据合同的存在而和别人进行辩论,那么举证工作在你而不在合同问题的最先提出者,因为人家并没有强迫你采信,也没有根据这些和别人辩论,你懂吗? ...
别东拉西扯扯什么辩论主体掩饰你的失败了,合同漏洞问题是你提的,所以无论是合同是否存在还是合同有漏洞都应该是你去证明。我没提这个问题,无论我同意反对都是你去举证。
诡辩你都差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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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你采信了楼主的“当初有过合作协议”的说法。我想这应该没有错吧?
你既然要论述合同本身有无无问题,那么就需要采信“当初有过合作协议”说法的您提供出协议的文本,并将找漏洞的工作交给我们,这叫做举证责任的划分,第二次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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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贴也能战起来。。:企鹅被胖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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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7-9-21 10:57 发表
就是你采信了楼主的“当初有过合作协议”的说法。我想这应该没有错吧?
你既然要论述合同本身有无无问题,那么就需要采信“当初有过合作协议”说法的您提供出协议的文本,并将找漏洞的工作交给我们,这叫做举 ...
不要给我扣帽子死撑了。
楼主帖子里说过“当初有过合作协议”的话吗?你帮他说的?
我有要说过“论述合同本身无问题”吗?
你既然提到“合同有问题”,那么这个问题该你去证明吧?你证明不了自己提的观点,反倒要我去证明跟你相反的观点,你这不是搞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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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流川枫 于 2007-9-21 10:56 发表
别东拉西扯扯什么辩论主体掩饰你的失败了,合同漏洞问题是你提的,所以无论是合同是否存在还是合同有漏洞都应该是你去证明。我没提这个问题,无论我同意反对都是你去举证。
诡辩你都差太远……
我的失败?哈哈哈哈哈哈,要不要问问这里所有的人谁更失败(哦,又要说进这帖子的都是n饭了)
合同漏洞是我提的,可是认同双方有协议的人一开始却不是我吧。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你的观点是“如果你给n掌舵,你会选择继续合作”,那么也就是说你认同两者曾是合作关系,而我现在要你提供的正是“请你证明两者当时确实有合作关系,并把合作协议放出”。
我当然和诡辩差得很远,因为我是正常的辩论,根本和诡辩不沾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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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不是一点点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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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流川枫 于 2007-9-21 10:59 发表
不要给我扣帽子死撑了。
楼主帖子里说过“当初有过合作协议”的话吗?你帮他说的?
我有要说过“论述合同本身无问题”吗?
你既然提到“合同有问题”,那么这个问题该你去证明吧?你证明不了自己 ...
相反问题?
您是不是我要您提供什么都不清楚?
说最后一遍:
您确认自己给n掌舵会继续合作
原帖由 流川枫 于 2007-9-21 10:29 发表
我选继续合作……
也就是说你相信他们曾经进行过合作,没错吧?
那么我现在要你提供他们当时合作过的证据。
谢谢,还没轮到是不是相反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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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铁西瓜. 于 2007-9-21 11: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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