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FC俱乐部>>游戏业界综合讨论区>>
- 翻页:<< < ##7 ##8 ##9 (9/9页)
- 刷新/显图/登录/注册/WEB




回复列表 (427)
#401 GAYBL 2008-3-13 14:04
原帖由 江西恐龙 于 2008-3-13 13:41 发表
暂时TAOBAO还是免费的。

上个月盈利大约900元,我老婆待业在家守网店,这样的起步不太妙,不知道能否坚持下去。日子难过。

不错啦!至少起步没多久就盈利了。大多数都是亏损的。慢慢来吧,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
#402 铁西瓜。 2008-3-13 17:37
原帖由 水星的爱 于 2008-3-13 13:51 发表

我说了,你说的这一套是大陆法系的,我可以回答你英美法系的那一套,懒得丢书包了,我不是亨利或者律师。
我质疑网站权威性的理由很充分,因为网站是个人上传的,也就是说,人人都可以上传,所以不权威。
胆量不 ...



我真不是看不起你,你有讲英美法律系的一天,除非太阳从北边出来。

你根本连谁的责任谁的义务都搞不清楚,还研究法律呢?真是惹我一笑啊。

人家再怎么着也是日本方面解释,你再怎么充分理由,也改变不了你是中国人的事实,“次世代”这个词,是日本人发明的词,如果在你和日本人之间选择一个对这个词的定义,我选日本人,你的质疑算什么东西,你解释的还能比日本人准确了?

我现在告诉你:这个网站与你相比权威一亿倍,懂么?

缩就缩,连缩都婆婆妈妈,真是没胆啊!

===================
#403 拳人类 2008-3-13 18:03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8-3-13 17:37 发表



我真不是看不起你,你有讲英美法律系的一天,除非太阳从北边出来。

你根本连谁的责任谁的义务都搞不清楚,还研究法律呢?真是惹我一笑啊。

人家再怎么着也是日本方面解释,你再怎么充分理由,也改变不了 ...

在这连续喷了几天了?我都老实歇着了。
怨妇。
:失身猴: :失身猴: :失身猴:

===================
#404 铁西瓜。 2008-3-13 18:04
原帖由 拳人类 于 2008-3-13 18:03 发表

在这连续喷了几天了?我都老实歇着了。
怨妇。
:失身猴: :失身猴: :失身猴:


你是什么?能吃么?

===================
#405 psi 2008-3-13 18:12
原帖由 江西恐龙 于 2008-3-13 13:04 发表
斗来斗去没啥意思,有本事斗车子,斗房子,斗存折,那才叫真男人……


想通这一点之后,我明显不那么喜欢斗了……还是赚钱要紧呀。:可爱猴:



连Wii都买不起,高清电视只能吹牛买的雷公公哪敢斗这些啊



===================
#406 拳人类 2008-3-13 18:25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8-3-13 13:02 发表
自己挺不住了吗?:D :D

两个挺字意思不同,连这都看不出来还跟人家咬文嚼字……
:企鹅扑腾: :企鹅扑腾:

===================
#407 拳人类 2008-3-13 18:27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8-3-13 18:04 发表


你是什么?能吃么?

你是任饭中的战斗机!!!
:fq43: :fq43: :fq43:

===================
#408 水星的爱 2008-3-13 21:08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8-3-13 17:37 发表



我真不是看不起你,你有讲英美法律系的一天,除非太阳从北边出来。

你根本连谁的责任谁的义务都搞不清楚,还研究法律呢?真是惹我一笑啊。

人家再怎么着也是日本方面解释,你再怎么充分理由,也改变不了 ...

(一)英美法系在英美证据法上,举证责任包括提出证据责任(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和说服责任(burden of persuasion)。虽然英国或美国均有许多学者对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作过论述,并对提出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有不同的称谓,但对这两种责任的含义基本是明确的。其中,加拿大证据法对这两种责任的定义明确扼要,被认为是集英美法系权威证据法理论之大成的佳作。该法第12条规定:“说服责任”是指当事人(你雷帝)承担说服事实审理者(那就是大家咯),使之相信事实确实存在的义务。第13条规定:“提供证据责任”是指当事人就某一事实(日本网站就是权威)存在据以提供足够证据,使事实审理者加以审理的义务。


大陆法系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传统学说主要有三种:(1) 待证事实分类说。该说认为凡主张积极事实或外界事实的当事人(你,你的证据很权威)必须对该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或内界事实的当事人(我,你的证据不权威)不负举证责任;


随便Google一下,好像都是雷帝你不利嘛,我就是懒了点,呵呵

===================
#409 水星的爱 2008-3-13 21:09
我是不要求太阳从北边出来,我只要求你不要以为太阳都是从任天堂这里升起来的就好了

===================
#410 铁西瓜。 2008-3-14 08:23
原帖由 拳人类 于 2008-3-13 18:25 发表

两个挺字意思不同,连这都看不出来还跟人家咬文嚼字……
:企鹅扑腾: :企鹅扑腾:


呵呵,连这都看不懂,果然很废……

===================
#411 铁西瓜。 2008-3-14 08:55
原帖由 水星的爱 于 2008-3-13 21:08 发表

(一)英美法系在英美证据法上,举证责任包括提出证据责任(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和说服责任(burden of persuasion)。虽然英国或美国均有许多学者对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作过论述,并对提出证据责任和 ...


还跟我拽英美法律系?

你真正懂什么叫“说服责任”?

英美法律系中的说服责任是指由当事人或者其全权委托人(譬如律师)提供证据(你自己也说是“提供证据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提供能够证明事实本身的证据,就叫做“说服责任”,这里“证据”是说服的主体,是“用证据(主体)”来说服法官和陪审团(说服的客体),而不是当事人要对证据的本身进行说服,你诡辩就在于混淆了说服责任中的主客体关系,把原本作为说服主体的证据偷换为“需要说明论证”的客体。这就恰恰与英美法律体系的宗旨形成了矛盾。因为英美法律体系主张的是“无罪推定”,和大陆法律体系2000年以前的体系正好相反(大陆2000年以前的法律体系是有罪推定)。也就是说在公诉时先假定被告人无罪,而后再通过证据来证明其是否有罪,而证据也是如此,当公诉人或者被告律师提出证据,需要由对手方对此证据进行盘问和证据反驳,一方可以对对方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询,但如果要推翻,那么必须提出与对手方证据相悖,且更令人信服的证据,如果一方不能对另一方提出的证据有任何更可信证据进行推翻论证,那么法庭就将自动判定此证据有效。(双方律师共同对证人进行询问也是一个道理,反方律师需要寻找到正方证人的证词漏洞,或者提出更有利的证据证实证人在说谎,譬如证人说我xx时间在xx处看到了xx人,反方律师或者质询,或者拿出更有力的证据来证明那个时间你不在xx处,而不能说你的话没有权威论证,所以不能生效……生不生效不由你做主,你能做的只是证明它不可能生效,而不是去判定它生不生效)

你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还在这里大言不惭,真是让人捧腹啊。

换言之本次的讨论,作为说服证据,我已经提出了日本方面的看法,它并不会因为你质询它不够权威而失效,因为你并没有从真正的取证角度去论述它无效,而只是质询它的权威程度,就算如此,那么要做出权威程度的判断,你必须提出相对而言更加权威(且更为大家所公认)的证据,来对比为什么我的证据不够权威,而不是仅质询就可以。美国的司法界内部有一句话叫做“一个证人是妓女,但她不一定是近视眼。”也就是说作为证据本身不管其权威性有多少,如果它(他、她)的确能够说明问题(且没有更有力的说辞来反驳它),法庭就会采信。而你所谓的“质询”,根本不是英美法律体系的表现,倒很像文革风尚:你有证据我也不信,你自己去证明它是毛主席语录。幸好你没早生30年,否则这造反司令部的旗手还能有别人的份儿?

知道自己的无知,以后就少出来露怯,跟我辩法律?你还是开裆裤级别。哈哈哈哈

===================
#412 铁西瓜。 2008-3-14 08:56
原帖由 水星的爱 于 2008-3-13 21:09 发表
我是不要求太阳从北边出来,我只要求你不要以为太阳都是从任天堂这里升起来的就好了


被你鼓噪,太阳非从宇宙方向飞来地球呢……

===================
#413 水星的爱 2008-3-14 09:44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8-3-14 08:55 发表


还跟我拽英美法律系?

你真正懂什么叫“说服责任”?

英美法律系中的说服责任是指由当事人或者其全权委托人(譬如律师)提供证据(你自己也说是“提供证据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提供能够证明事实本 ...

鼓捣什么呀,你脑子糊涂了吧,现在的辨题是什么?是"WII是不是次世代"还是“日文网站不够权威”?辨题都没搞清楚,你还丢书包,羞不羞?

===================
#414 ganyuc 2008-3-14 09:52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8-3-12 14:37 发表


水神公貌似不懂得超频的含义:
超频: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是指任何提高计算机某一部件工作频率而使之工作在非标准频率下的行为及相关行动都应该称之为超频,其中包括CpU超频、主板超频、内存超频、显示卡超频和硬 ...


人不要脸 天下无敌

小水同志就是这种人~出来献丑多了,也无所谓了

[ 本帖最后由 ganyuc 于 2008-3-14 09:53 编辑 ]

===================
#415 铁西瓜。 2008-3-14 10:10
原帖由 水星的爱 于 2008-3-14 09:44 发表

鼓捣什么呀,你脑子糊涂了吧,现在的辨题是什么?是"WII是不是次世代"还是“日文网站不够权威”?辨题都没搞清楚,你还丢书包,羞不羞?


哈哈哈哈,终于恼羞成怒了.

被别人一条条戳穿感觉怎么样?

看在你这么有意思的面上,我就不厌其烦了.

本篇你和我的辩题既不是“WII是不是次世代”,也不是“日文网站不够权威”,而是“‘次世代’这个称谓到底是什么意思”。(你又想把水搅浑,好脱身自保么?我偏偏就不让你这么做)

根据这个论题,我列举出了日文的网站,这是作为“证据”而存在的,列举日文网站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次世代’这个词,并不是水星桑麻所意淫出的带有‘必须要有更好画面,更多多边形处理,更高科技’等等要素。在日本人的解释中,它仅仅是一个表示‘现行主机之后出现的新的换代主机’的意味”。明白了吗?

而你做出的选择是“我不承认这个日文网站的权威性,所以这个证据不存在,‘次世代’的定义只有我水星大人说的才是宇宙唯一真理,你如果要反驳我,必须自己证明自己的证据有权威性才行”

你说要证明网站权威性是要干什么,你没事找个网站去辩论这个网站有无权威性?你吃饱了撑的?

我就喜欢这么剥索青的皮,就喜欢这么撕索青的脸,你要有所觉悟。哈哈哈哈哈

好了,关系明晰了

===================
#416 水星的爱 2008-3-14 13:59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8-3-14 10:10 发表


哈哈哈哈,终于恼羞成怒了.

被别人一条条戳穿感觉怎么样?

看在你这么有意思的面上,我就不厌其烦了.

本篇你和我的辩题既不是“WII是不是次世代”,也不是“日文网站不够权威”,而是“‘次世代’这个 ...


谁戳穿谁啊。搞搞清楚阿,我现在和你讨论本篇的议题了么?我和你讨论的就是你的日文网页有没有权威性这件事情。你不愿意回答,转移辨题,就是承认你的日文网页不权威咯?
说你一句脑子糊涂,就是恼羞成怒了?那你通篇腌臜,岂不是怒发冲冠,冠希品鲍了,呵呵

===================
#417 铁西瓜。 2008-3-14 14:25
恩,是你戳穿人家,你戳穿人家,从取证责任戳穿到英美法理体系,从法律体系戳穿到本次议题,从本次议题戳穿到“我跟你讨论本篇议题了吗?”……一条条一件件都记载着您戳穿马甲雷的辉煌战绩!

终于,您戳穿不下去了,于是恼羞成怒“我和你讨论的就是你的日文网页有没有权威性这件事情。”

怪事,你既然跟我讨论的是日文网站有没有权威性的事情,我当初为了什么要拿出这个日文网站呢?我拿出了一个日文网站,是为了让你来和我讨论日文网站有无权威性的问题。原来这个世界的逻辑,是用结果来决定原因的。因为你要和我讨论日文网站的权威性原因,所以我拿出了日文网站。水星桑麻,您果然不愧是宇宙第一逻辑专家!(顺便说一下,那是“辩题”,不是辨题啊。哈哈哈哈哈)


我既然已经把英美的取证体系详细和你说了,那么就可以确定了——由于水星大人没有对我提出的证据提出任何反据进行辩驳,也没有足够的公信力让大家认为我的证据系伪造,因此我的证据自动成立。水星大人。这个结果我已经告诉你了,你不要继续徒劳地诡辩“证明权威”了,无论权不权威,本证据已经成为此次辩论唯一来自日本方面的第一手证据。你的辩论形势愈发险恶,希望你能找出更多来自日本方面的证据,彻底扭转您的辩论局势,我等着呢。哈哈哈哈哈

骂人没用,一条有力的证据胜过10000000万句骂人的话,希望您能找到一条证据,虽然它比骂10000000万次人更困难些,但我还希望您能为索青保留一点身为辩者的颜面。哈哈哈哈哈哈

===================
#418 拳人类 2008-3-14 14:55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8-3-14 08:23 发表


呵呵,连这都看不懂,果然很废……

我现在开始怀疑你是不是专业喷将。

===================
#419 水星的爱 2008-3-14 16:16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8-3-14 08:55 发表


还跟我拽英美法律系?

你真正懂什么叫“说服责任”?

英美法律系中的说服责任是指由当事人或者其全权委托人(譬如律师)提供证据(你自己也说是“提供证据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提供能够证明事实本 ...

请先念一边我408楼的红字部分,OK?

===================
#420 水星的爱 2008-3-14 16:19
原帖由 铁西瓜。 于 2008-3-14 14:25 发表
恩,是你戳穿人家,你戳穿人家,从取证责任戳穿到英美法理体系,从法律体系戳穿到本次议题,从本次议题戳穿到“我跟你讨论本篇议题了吗?”……一条条一件件都记载着您戳穿马甲雷的辉煌战绩!

终于,您戳穿不下去 ...

很简单,要证明你的结论合理,现证明你的证据正确,我们在你的证据的正确与否上纠缠不清,因此,你必须先证明你的证据很权威。如果不能,那你就退散吧。



===================
#421 铁西瓜。 2008-3-14 16:27
原帖由 水星的爱 于 2008-3-14 16:16 发表

请先念一边我408楼的红字部分,OK?


我已经很详细地把你那红字的错误理解驳斥的体无完肤了。ok!

===================
#422 铁西瓜。 2008-3-14 16:30
原帖由 水星的爱 于 2008-3-14 16:19 发表

很简单,要证明你的结论合理,现证明你的证据正确,我们在你的证据的正确与否上纠缠不清,因此,你必须先证明你的证据很权威。如果不能,那你就退散吧。


在取证上,我有出示人证物证的义务,也有要让大家知道这些证据能说明我要证实物的义务,但我没有要证明这些物证本身权威性的义务。原因我已经说的非常清楚。

如果你没有其他问题,那么现在可以断定,你不能对我的证据有任何反驳,在这场辩论中,你已经没有赢的可能。退庭!

===================
#423 水星的爱 2008-3-14 17:04
那就照着你的意思,再来看看你把日文网站的定义作为证据是否合法好了。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把重心放在审判过程中对证据的筛选或采纳,其主要表现是大量证据规则都与证据资格或证据的可采性有关。
英美法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1、证据提取或提供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2、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证据形式的要求;3、证据取得时的程序和取证的手段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因此所谓证据的合法性规则,指诉讼双方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在证据的主体(能给词语下定义的,只能是词典,而不能是网站,这就是典型的主体不合法)、形式、以及收集提取证据的程序和手段等方面都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才能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不得采纳。

自己去随便看点,辩论或者法庭纪实好了,哪个律师和辩手不是拎着一本《辞海》或者某某教材出场的?说“人家网站都那么说了云云”,和说:“我们居委会的人都这么说云云”有区别么?

另外,也只有输不起的人,才会不断的叫嚣着,我已经拆穿你了100000000遍云云,有些人在缺乏自信和安全感的时候会暴露出类似的动物本能,我能够理解的,呵呵

[ 本帖最后由 水星的爱 于 2008-3-14 17:10 编辑 ]

===================
#424 beareve 2008-3-14 17:16
和连脸皮刀枪不入的人还要说这么久话啊:哇哦(赵叔专用):

===================
#425 贾志新 2008-3-14 17:50
原帖由 拳人类 于 2008-3-12 12:02 发表

撕内裤只是个行动代号不是人名,一代到四代MGS的撕内裤不是一个人!!


不行了:企鹅捶地: :企鹅捶地: :企鹅捶地: :企鹅捶地:

===================
#426 贾志新 2008-3-14 17:53
原帖由 拳人类 于 2008-3-12 12:16 发表
SNAKE不是代称?
4代SNAKE都是一个人?
靠了,世界是怎么了。



靠了,世界是怎么了。:企鹅抽筋蹬腿: :企鹅抽筋蹬腿: :企鹅抽筋蹬腿:

===================
#427 铁西瓜。 2008-3-14 18:29
原帖由 水星的爱 于 2008-3-14 17:04 发表
那就照着你的意思,再来看看你把日文网站的定义作为证据是否合法好了。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把重心放在审判过程中对证据的筛选或采纳,其主要表现是大量证据规则都与证据资格或证据的可采性有关。
英美法国家的 ...


你标出了红字,是想说明什么?

是要说明取证某网站的常识词条不合法?还是这个词条内有不合法的内容?

那个词典和网站的括号语,是你自己想当然加上去的吧?

好吧,我们姑且算是这样,但我想问问你真正看懂了什么叫给证据中的“词语下定义”了吗?

譬如说,一个律师出示了一份文件,是说明一个生意的合同是否合法的文件,这个文件的本身的各种用词,是要按照标准法律词典上的定义来作数的,而不能说根据某个网站的定义来。但是,这是针对文件内容本身的限制,而并不是对文件类型的限制,也就是说,律师出示的这份文件,可以是纸面形式,也可以是网页形式,具体的形式不需要去过问,只要判定有没有这份文件,是不是能起到证明事件的作用,这就够了,而具体这文件本身的某些词,则必须按照词典上的解释作为最终解释。

就譬如我们这次辩论,我针对“次世代这个词到底什么意思”而出示了一份文件(我给出的日文网页),这就是“证据”,而针对这份证据中出现的“次世代”“新主机”“sfc”等等词汇,如果出现双方理解的分歧,那么需要按照词典的解释定义。但出示这文件本身(也就是举证步骤),并不需要什么词典,我想大概没有人见过律师在法庭上把词典上某一页撕下来指着某个单词说“这就是证据”吧?词典是做什么用的,是用来解释证据本身的,也就是我方才所说的:反方律师通过质询,寻找该证物,证词本身的漏洞,来起到否定证物所证事存在的目的。但却没有听说过因为该证物本身是网页内容而否定该证物有效性的,有些官司审理夸大性宣传对客户造成误导作用的案件,网页上的宣传文字不仅是证物,还是非常有价值的证物,原告方要以该网页上宣传的文字来质询对方是否有宣传欺诈内容,你能说因为这文字来自网页,所以就不确认这证物的有效性么?

你根本不懂这些法律取证的常识,还喜欢不懂装懂,平白让人笑掉大牙。戳穿我?大阁下还是安心学学法律再来跟我叫嚷吧。现在的你说得再多也只是自取其辱罢了。

===================
#428 mengma33 2008-3-16 16:06
草了 那叫美女同事?少侮辱女人了

===================

9/9页 首页 上页 ##7 ##8 ##9


[登录后才可回复]